书 刊 赔 偿 规 则
一、图书馆的文献资料是国家财产,读者应加以爱护,妥善保管和使用。不得污损、撕扯、涂画或遗失,严禁偷窃行为。如发现上述情况,除给予批评教育外,还要按本规定予以处理。
二、凡遗失图书,在一个月之内可以以相同版本和相同ISBN号的图书偿还,另加图书加工费5元。 否则,按以下规定赔偿图书:
1.一般图书(含一般外文书)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。1990年底前出版印刷的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。
2.成套多卷书、丛书、配套工具书,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,按全套书价赔偿。
3.外文原版书,按原书价的7倍赔偿;古籍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三、凡遗失报刊,可购买相同的报刊偿还。无法偿还相同报刊的,按以下规定赔偿:当年的期刊,按年价赔偿;当年的合订本,按全年定价的2倍赔偿;外文期刊按全年定价的2倍赔偿。
四、污损书刊赔偿,按其污损程度照以下规定处理:
1.批注、画线,却不影响书刊内容,对他人阅读无较大影响的,赔偿书刊原价的50%。 污损程度严重或撕损书刊,按书刊遗失情况处理,收回污损书刊。
2.凡损坏条形码、磁条或丢失书位牌的,赔款5元。
五、赔偿同型号、同版本书刊资料并交纳加工费的,原书刊资料加盖印章,办理注销手续后,归读者本人所有。赔偿部分污损书刊资料或丛书,污损的图书资料或丛书的剩余书刊一律归图书馆所有。
六、书刊赔偿时,由流通书库出具赔偿通知,并标清赔偿条款,注明赔偿金额,赔偿人将现金交到图书馆办公室,然后把现金交纳收据交回书库工作人员。